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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花样多,擦亮双眼防套路

来源:金融办网更新时间:2020-08-04 点击:250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点: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责任

《刑法》第176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92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四部曲”

(二)如遇以下情形,请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5.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6.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7.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8.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9.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10.以“五进一”“三进一”等方式低价购车的

(三)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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