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述
境内募集、境外投,简称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hi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是指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中国的QDLP试点始于上海。2012年4月,上海启动QDLP试点项目,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设立有限合伙制的海外投资基金企业,进行境外二级市场投资。首批QDLP试点于2013年获批,共有6家境外大型对冲基金公司。2015年9月,上海第三批QDLP试点启动,4家基金公司获得试点资格,广发钧策成为首家由国内券商控股的QDLP试点基金公司。和15年3月份批准的第二批5家基金公司一样,此次每家获批的额度为1亿美元,比2013年第一批的额度5000万美元翻了一倍。
QDLP突破了投资限制,可以投资境外私募基金,选择面更广,“主要投向海外私募基金,在控制下跌风险的情况下,取得最大的向上收益。”从第一批QDLP试点的过程中,就暴露出两大问题,一是试点公司存在较大的募资压力;二是对境内投资人来说,QDLP投资境外面临税收过高的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上海在第二批试点中,允许采用契约型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而给个人投资者带来不小的赋税减免。而募资压力的问题,则让境内金融机构看到了机会。首批试点公司在募资过程中一直在寻找新的销售渠道,曾试图通过信托销售渠道,此后又寻找与私人银行合作。
上海的QDLP与深圳的QDIE二者相比,制度核心内容有所重合,但又不完全相同。深圳金融办曾在一份文件中作出解释称:可将QDLP制度理解为广义的QDIE制度的一个子集。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上海QDLP试点是QDIE制度在中国境内的首次落地实施,只是其主要面向海外对冲基金管理机构,开放范围相对有限。
总的来说,QDII、QDIE、QDLP都是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满足国内投资者境外投资需求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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