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梳理非法集资风险点和总结互金整治的经验后,今日,深圳市金融办正式出台《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在该《意见稿》中,对设立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提出了九条“准入门槛”,条条击中“痛点”:如首次提出网贷机构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为一致,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以及要求存管“属地化”,必须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等。
同时,深圳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也出面接受记者专访,就该《意见稿》中大众最关注的部分问题作出解读。
对网贷机构备案设定备案条件
整体来看,此次《意见稿》基本遵循了“从严监管”的政策思路,为网贷机构备案设定了一定的条件。
“参照我市小额贷款试点经验,从审批前端对股东资质、法人治理提出要求,是最有效的监管手段。但2016年以来,银监会发布了网贷机构配套管理办法,规定对网贷机构实施备案登记制度而非准入管理制度。在此背景下,为了实现对网贷机构的有效管理,因此我们对网贷机构的人员资质、信息系统、经营场所、银行存管等方面均设定了一些基础性要求。”深圳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因此,可以看到,在《意见稿》第九条的第四条中首次提出,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这是对网贷机构的经营场所方面设定门槛。
同时,《意见稿》第九条的第三条和第五条中明确指出,网贷机构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网贷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这是分别对网贷机构信息系统方面和银行存管方面设定门槛,均为“属地化”管理原则。
《意见稿》第九条的第七条中还对网贷机构人员资质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求每家网贷机构“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
经营与注册地一致是为了“及时监管”
在上述设定的备案条件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此次《意见稿》中首次提出的要求网贷机构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且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的管理规定。
记者在深圳金融办处了解到,这主要是出于及时监管及“网格化”管理的考虑。他向记者透露,由于网贷行业发展良莠不齐,跨区域、涉众型及混业经营的特征明显,前期又缺乏有效准入门槛,给地方监管治理带来了较大困难。
尤其是在长达一年多互金的专项整治的过程中,深圳市金融办发现深圳网贷机构跨区域经营问题突出。“由于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普遍出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的情况。据我们前期排查统计,注册地在深圳市而实际经营地在其他省市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占总数10%。部分机构由于资产端和资金端平台的分离,加之当前地方之间金融风险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缺失,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容易形成风险跨区域蔓延传递” 。
部分网贷机构甚至选择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展经营业务,或以“住所托管”的形式进行商事注册,这些均给深圳市金融风险排查带来较大的困难。“我们在打击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发现,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正是利用藏身居民楼,因此只有杜绝这样的现象,才能便于我们更好地发动基层,进行‘网格化’管理,以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
至于对“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的要求,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这个要求并不高,相信这对于真正开展经营业务的网贷机构来说都可以满足。”“我们在排查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虽然注册在深圳但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无办公地址、无联系方式的‘三无’僵尸企业,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杜绝该类现象’” 。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注册地在深圳市而实际经营地在其他省市的网贷机构,若面临将经营业务迁回困难、如需将注册地外迁的,深圳市金融办表示将协调相关部门为机构提供快捷服务。
要求存管“属地化”但也给予过渡期
银行存管“属地化”的管理规定也是基于类似的考虑。
事实上,这并非是深圳首个提出,早在6月1日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便对网贷机构提出要求银行存管“属地化”。但该规定一出,引发业内较大争议,不少网贷机构均表示了换存管的压力。
但深圳此番再提银行存管“属地化”管理无疑是监管层深思熟虑之后结果。“所有的决定都是基于保障投资者及老百姓的资金安全。”深圳金融办相关负责人指出。
他透露,在此前对互金企业的摸底及排查中,发现部分网贷机构经营透明度极低。许多网贷机构在业务信息、财务数据方面信息披露不足,且往往故意隐瞒掩盖实际存在的问题。而在现场检查中,深圳市采用的是“穿行测试法”检查借贷流转过程,但由于部分网贷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贷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在外地的商业银行,便会出现有机构借故未配合提供全部业务数据和银行流水的情况,使得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例如我市在核查某资本集团企业工作中,本应由深圳银监局协调本市商业银行协查银行流水,但因集团旗下公司本地账户与异地账户并存,涉及异地辖区监管权限难以追查资金流向,导致检查受阻。”
“况且,即使有异地辖区的监管配合,跨地区追查网贷机构的资金流向也将带来极高的监管成本,需耗费大量的人员、精力及时间。”因此,针对上述种种情况,为了更好地进行资金安全监管和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深圳市金融办认为,银行存管“属地化”是最好的选择。
这一次,深圳网贷机构纷纷对此表示了理解和支持。
“深圳作为金融业十分发达的地区,想选择一家在深圳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存管应当并不难。” 友金所总裁李昌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记者也了解到,截至目前,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银行共有45家,外资银行共有32家。
而银行存管设在厦门的人人聚财CEO许建文也表示,“我们也认为存管‘属地化’确实很有必要,出于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考虑,我们决定将存管迁回本地。不过对于我们可能需要一点时间,重新与银行进行沟通和谈判,预计这个切换存管系统的时间为3~6个月。”同样存管方为广发银行总行(广州)的投哪网董事长吴显勇也表态,将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主要账户的“属地化”存管。
不过对于网贷机构可能将面临的“换存管”的困难,实际上深圳市金融办也早早考虑在内。据相关负责人透露,“我们将为网贷机构备案提供一定的过渡期,尤其是目前‘异地存管’的网贷机构,以便于其顺利‘换存管’;另外,未来金融办也将视需要,组织协调深圳的商业银行加大投入,为网贷机构存管提供更低廉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
四类人员不准担任网贷机构高管
对于网贷机构人员资质设“门槛”也是基于前期的排查经验。
深圳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从前期排查情况来看,深圳网贷机构资质普遍存在缺陷,治理能力普遍不足。部分机构股东背景复杂,企业核心高管缺乏金融从业经验或存在不良记录,而还有部分网贷企业治理能力与业务规模不相匹配,个别机构的高管甚至为公安通缉的在逃人员,不完全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所应有的资质,管理经验和治理能力普遍薄弱,难以承担风险应对和处置责任。
为了预防上述风险,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除了对网贷机构人员资质设门槛以外,在其第十条中,还提出四类人员不准担任网贷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如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和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均不准担任。
“我们也注意到,许多纯诈骗及涉嫌非法集资平台的高管都呈现出低学历而且缺乏金融背景,因此提高网贷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对于行业来说很有必要,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许建文说。
深圳知名网贷机构的负责人们还纷纷进一步指出,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需要“提高门槛”的不止从业人员的资质,对网贷行业最好的监管是设定“准入门槛”的事先监管。因此,建议提高网贷机构的实缴资本,和对股东背景设定一定的“门槛”,如股东最好能够体现出较好的历史经营记录,并且没受到工商税务等相应的处罚,或者有金融机构的股东做支撑。同时,对IT系统也要保证有持续的成本投入,建立“两地三中心”,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建议统一各地网贷备案的时间及标准
在采访的过程中,网贷机构相关负责人们除了对“准入门槛”的事先监管表达了强烈的关注以外,还纷纷提出,监管部门在正式启动备案时还需警惕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一是各地备案时间和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虽然银监会明文规定‘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但公众依然可能将备案当作政府对机构实力的背书。在此情况下,一旦有机构通过备案,此类机构便很有可能取得发展先机,而有些实力强的企业由于备案滞后导致失去行业优势;
二是部分存量业务少、甚至未开展业务的机构,因为无整改压力,反而容易通过备案。由于对股东无法设限,上述机构备案后“卖壳”也无法禁止;
三是若备案时间不统一,未备案企业可能会出现流动性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他们认为,各地标准和时间不统一,不利于网贷行业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维护行业的公平。因此,建议国家层面统一规划、统一备案启动时间、科学启动备案程序。
此外,他们还都提到了大标的问题。他们认为,大标的风险点在于假标的存在,并非是标的金额的大小。对于规模较大的网贷机构来说,借款金额超限额的问题目前较难解决:一方面,超限额存量业务体量大、到期时间长,如果现阶段强行整改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也难以在限额内得到满足。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适当放松对限额的要求,或者对超限额存量业务任其到期消化,对新增业务进行限额要求;在备案时,不将化解超限额存量业务作为备案必要条件。因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从关注,考虑从严禁假标、充分信息披露、对大额标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等方面管控风险,而不是一刀切严禁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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