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调整带来的启示——融资租赁定位于金融业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发布,该通知载明: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公司被纳入金融业进行管理已成事实。这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试图就此揭开一点眉目。
此前,我国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种,商务部主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投资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管理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前两种可以视为非金融机构、第三种可以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今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均划归银保监会管理,三种融资租赁公司统一管理和规制也将逐渐落实。
二、融资融物相结合是业务物点,融资是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本质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所确认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融资服务、融物、贸易市场功能。如果从融资的角度出发来看其是金融服务,从融物和贸易的角度出发其是非金融业务。
从融资租赁业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入国内以来的实践来看,融资租赁在我国市场实现的主要功能是融资功能,售后回租和直租是最多的业务模式。售后回租目前税务部门认定其为贷款业务,直租则是现代租赁业,但是两者均体现为金融资本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进入实体产业的过程,其更多的本质还是资金的融通,也就是说金融。
三、应当给融资租赁企业更多的融资渠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规定: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由此可见,国务院认可或鼓励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发行债券和股票、IPO融资、放宽外汇管制、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等。